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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人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7-20 15:14:02   浏览次数:   

一、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医院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安排接受基层医院人员前来进修学习。

二、凡来本院进修的人员,临床专业应具有与进修专业相应的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有相应执业资格;医疗技术类、理疗康复类、助产士等则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并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或岗位培训证明。思想好、身体健康(妊娠期间不接受进修)。

三、学员应认真填写《进修人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交本院科教科审查(内容包括学员的业务素质、学历、工作简历、身体状况、进修要求等),合格者发放进修学习通知书。

四、进修生入培时间为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初。进修学员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报到。特殊情况不能依时报到的,要事先征得本院同意,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学员持通知书到科教科办理进修手续,并到财务科交纳进修费后,方可安排到有关科室学习进修。

五、有关科室应根据进修专业要求制订培训计划,指派职业道德良好,具备带教资格的医务人员负责带教,保证进修学习质量。

六、在规定进修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进修科目、延长或提前结束学习时间,确有特殊原因,应由有关选送单位出具证明、提出申请,到科教科办理变更手续。中途因故中止进修的,概不退回进修费。

七、进修期间应服从医院及所在科室的管理。积极参加医院及科室组织的各项业务和政治学习,党团员应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八、严格考勤制度,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的,应由原单位来函联系,经科主任同意后,报科教科批准方可请假离院。请病假凭按揭阳市人民医院病假请假制度办理。进修期间凡请事假时间累计超过半个月,或请病假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即应终止进修学习,医院不负责作进修鉴定,也不发放结业证。因病、事假耽误进修学习的,一般不安排时间回补。

九、本院一般不授予进修人员处方权。在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下,进修生所在科室可提出申请授予进修生处方权,进修生处方权由医务科批准、备案。离院时应办理注销手续。 

十、进修期间成绩突出者向所在单位通报。医疗作风恶劣,严重违章违纪者,医院可作出终止其进修学习决定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十一、进修人员未经科主任及医务科批准,不得收藏、借用携走我院病历、X光片、病理切片、书籍、器械等资料和物品,违者终止其进修并追究赔偿。凡损坏医疗器械、医疗用品、资料等,一律按规定赔偿。

十二、进修期满前一周,做好自我鉴定交科室,离院前三天到科教科办理手续,按期离院。未办妥离院手续的,不予签发进修人员鉴定表及结业证书。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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